c7.168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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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有话对你说,
如果真的在乎了,时间不算什: 如果真心了,钱又算什么,如果真的爱了,年龄又算什么,结束就是一分钟的事,珍惜才是一辈子。
一.什么是商标全类注册
“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的全部类别(共45个类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行为。如果”全类注册申请”的商标获得商标局的核准,申请人将享有在全部45个类别范围上的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全类注册的重要性
1、商标是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敲门砖,也是企业竖起“市场壁垒”的有效工具。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商标权人就享有其注册范围内的整个市场的独占使用权,并且通过广泛宣传可以快速建立行业市场品牌壁垒。而商标全类注册可以防止全行业上出现相同品牌的产品,从而提高消费者的品牌认知,更有利于品牌做大做强及企业的快速发展。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全类注册成功后,其他任何人在任何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将不予核准注册。而且,若他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并索赔。
3、在公司经营项目繁多或准备在较多领域进行投资时,商标全类注册尤其重要。有的企业认为目前规模不大,没有全类注册的必要,但实际上,当等到企业把品牌做大做强并准备向其他行业发展时,再想将该品牌商标扩大注册到其他类别,往往这些类别上都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了,使企业无奈放弃该行业市场或放弃核心品牌的优势更换全新品牌再进入该行业市场,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4、商标全类注册一方面能防止自己的商标因为他人在其它类别注册并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淡化;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在其他未注册类别进行注册,通过搭便车、打擦边球等不法行为攀附自己辛苦创造的品牌价值。
5.商标全类注册后,不仅可以提高本行业乃至全行业人士对企业的认可度,同时还可以提高企业品牌的地位。
三、哪些情况适合全类别注册
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受公众关注程度高的企业,以及有长远规划的大中型企业等,都应该考虑商标全类注册申请。除此之外,如果你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臆造词汇或原创美术作品,显著性较强,出于保护自己创意的想法,也可以考虑进行全类别注册。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在先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由此,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及情形,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审查分为两类:
一、基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的审查
商标法第44条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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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商标法第10条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商标法第11条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商标法第12条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第19条4款 |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二、基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的审查
商标法第45条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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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2款3款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15条 |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16条1款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30条 |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31条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32条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