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1.基督教自杀观
基督教自杀观研究
《圣经》中对自杀行为并没有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虽然“摩西十诫”第六条规定“不可以杀人”,这个“人”是否包括自己,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后来基督教对自杀却一以贯之地持反对态度。自杀行为被基督教视为一种罪恶,可能言过其实,但自杀无疑表明了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和人性的缺陷。
无论自杀出于什么正当理由,人只能通过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极其有限的自由。自杀是不是一种犯罪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善待自己的生命,从而尽可能运用人性中与生俱来的弱点,理性地终极思考人类存在的意义。关键词:自杀;基督教;犯罪;
宗教虽然是建立在超自然力的神圣崇拜上,它肯定有超越人性之上的神明,以对真理的信仰与道德的实践,成就人类对宇宙关系的体证与生命安顿。人只有在死亡来临的时候才能唤起其最真诚的宗教情感。可以说,基督的救赎与佛陀的涅槃都是基于此而阐释的。
在一般意义上而言,自杀是出于厌倦了现 实的痛苦而主动提前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行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死亡称之为自杀。
基督教经 典《圣 经》中对自杀并没有明确表示赞 成 或 反 对。虽 然 “摩 西 十 诫”第 六 条 规 定你不可以杀人,但这个“人”是否包括自己,《圣经》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 是随着后来的基督教神学家及世俗哲学家对此诫条诠释的不同,使得基督教原始教义中对自杀的真正态度也变得模糊不清了。
根据基督教社会长期流行的说法,如果 基督徒选择自杀,其灵魂将下地狱,与上帝之国无缘。基督教对自杀的一般态度,是予以反对或否定的。但是,为什么会这样?则需要我们将目光 回到基督教的教义上来,并以一种思想史的宏观视野来加以诠释与说明。基督教的自杀观有着怎样的意义。
一、《圣经》中总共记载了八个关于自杀的事例。
简述如下:
1.亚比米勒在战争中被妇人摔下来的一块磨石击中,身受重伤,自知死期将至。他不愿受辱,便吩咐帮他拿兵器的 少年用刀将他刺死(士9∶50-57)
2.眼瞎的参孙与压迫者非利士人,同归于尽(士16:23-31);
3.扫罗战败后,为免非利士人可能有的凌辱而先行自杀(撒上31:2-5);
4.亚希多弗因押沙龙拒绝他的良谋而寻死(撒下17:23);
5.以色列王心利当王7天,城 破,自 焚 而 死(王上16:18-19);
6.先知约拿因忿怒神所为,想自 杀,但 神 不许(拿4:5-10);
7.出卖 主 耶 稣 的 犹 大,在后悔下畏罪自杀(太27:3-5;徒1:18);
8.禁卒以为犯人逃狱,惧怕因过失而招致的严重刑罚,把刀自杀(徒16:27)。
在公元4世纪以前,基督教不仅容忍自杀行为,还赞许一些边缘性自杀的殉教行为。
《圣经》中关于自杀的这些范例告诉我们,无论是恶人还是义人的自杀,都与人性中神圣和罪恶的两面有关。
人可以通过悔改和爱,实现对罪的救赎,重获神性。《圣经》中的这种二元对立统一的矛盾性,使得它对自杀的态度也充满矛 盾,既 有赞成肯定,也有反对否定。
二、基督教教会的自杀观在公元4世纪以前,教会中出现了一些基督徒把自杀作为一种殉道方式的故意行 为。但 对于这种行为,教会方面总是保持沉默,动向所有人宣告,唯一不可征服和不可摧毁的财富,是基督教的品德”。
“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弗 1∶23)。每个基督徒都是这个身体的一部分,互 相成为肢体,彼 此 相 连、彼 此 相 顾。从 这 种 意 义 上说,自杀者放弃了自己的身体,也 就 是 放 弃 了 基督的一部分肢体,不愿意在代表基督身体的教会中充当一 部 分 肢 体。因而他们不能去联系其他肢体,在互助互爱中发挥作用,进 而 尽 到 荣 耀 神的职分。只有这样,教会才算有了反对自杀的 神圣性理由。坦白说来,教会的自杀观不能仅仅 表现在对自杀行为的否定和对自杀者的制裁上,还应拥有一整套关于自杀行为的理论解 释。
三、神学家的基督教自杀观: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例
他们的思想之光,从某种程度上说,曾经一度驱散了基督教教会的教理黑暗,帮助教会廓清了很多原本混淆不清、自相矛盾的观点。奥古斯丁是对自杀行为最为猛烈的抨击者之一。
他对自杀强硬和鲜明的反对态度主要体现在《上帝之城》一 书 中。他在书中如是说:“我们肯定和坚持,并用各种方式宣称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没有人可以伤害他自己,自愿去死,因为这样做是逃避暂时的罪恶而坠入永恒的罪恶;没有人因为他人的罪恶而必须这么做,因为这样做是在用自己在犯一桩大罪的方式逃避一种并不会玷污他的罪过;没有人因为他过去的罪过必须这么做,因为如果是这样做的话,他更加需要活着,以便通过忏悔而治愈这些罪过;没有人应该以这种方式终结此生以获得我们在死后寻求的更好的生活,因为通过自杀而死的人在死后并不能得到更好的生活”。
在这里,他指出了 自杀不能赎自己罪,也不能消弭别人的罪,反 而 会 陷 入 更 大的罪恶,更不 能 进 入“上帝的城”而得到永生,也不得享受未来的美好生活。他还强调,不管出于什么理由的自杀,都是有罪的。为了证明自杀有罪,他举证了不少自杀的例子,分 析了很多种 导致自杀的理由,并一一进行驳斥。他反对自杀的理由是基于一种灵魂和肉体的二元观,肉体必须为灵魂服务。自杀者之所以是错误的,就是因为他们在放弃肉体的同时,也 放 弃了灵魂。如果肉体有罪,这种罪并不会随着肉体的消 失 而 消 失,而 是 恰 恰 相 反,这 只 能 加 重 肉 体的罪孽,减少灵魂得救的机会。何 况,自 杀 者 在奥古斯丁看来,还犯了一个更大的罪行。自杀者犯的一个更大的罪行就是“杀人”—“杀了自己”。“摩西十诫”中规 定:“不可杀人”。
这个人是否包括自己?到了奥古斯丁这里,他给出了明确 的 说 法。在评价女人因为受了羞辱而自杀时,他认为,如果自己无罪,那么杀死自己就等于杀了无罪的人,这比犯了奸淫罪的人罪孽要更大,因为奸淫罪还可以得到悔改,但自杀的 人却再也不能去悔改杀人的罪了。贞女既然被侵犯仍然保持灵魂的高洁,就 是无罪的。但 是,如果贞女为了避免自己受辱,通过自杀的手段去杀害无罪的 自 己,那 么 罪 恶 就 很 大 了。为此,奥 古斯丁又举证了犹大的自杀。
在奥古斯丁眼中,无论是叛徒犹大的自杀,还是贞女卢克莱西娅的自杀,都犯了“杀人”这同一种罪。无论之前他们是有罪与否,无罪也罢,只要他们自杀,都代表了他们对“上帝之城”的彻底拒绝或绝望,都不可能通过悔改和在尘世的继续做工来豁 免自己的罪。自杀者多了一条杀人的罪,而且这种罪是主动从恶,因此是不可饶恕的,是无法得到救赎的。另外,奥古斯丁反对自 杀,还出于一种在尘世中对 美 好 生 活—幸福可能性的希冀。选 择 自杀的人的逻辑一般是“我宁愿不生存也不要不幸福”,这种逻辑可能认为,自杀可以让一个人在另一个世界 更 加 幸 福。但奥古斯丁认为,“人宁愿不幸福也不愿不生存”,其根本立足点是“选择不生存的人显然在选择虚无”。他认为,“宁 愿此 而非彼”是选择的逻辑,既然选择不生存代表着虚无,所选择的必定是不适当的。而意愿选择的东西,一定是更好的,但由于这种选择是不存在的东西,它不可能是更好的。“我宁愿不生存也不要不幸福”实际上是个悖论,实际上还是在寻求生存,“你不想要 不 幸,但你想要生存”。幸 福无论怎样,都应该是一种存在时的状态。“如 果你幸福,你显然宁愿生存而非 不生存”。换 句话说,生存的自由意志才会让人得到幸福,反 之则不能。
综上所言,奥古斯丁的结论是:人在任何 情况下都没有自杀的权利。自杀避免不了罪恶,而且自杀本身就是一种可恶的、应该受到谴责的大罪。这种罪带来的是一种绝对的虚无,会让人和绝对美好 的 生 活 绝 缘。自杀反映了人的自由意志,但人的自由意志只有在活着的时候才有,如果人在活着的时候去自杀,他就是在滥用他的自由意 志,这种滥用会毁灭 他的自由意志和他自己。
奥古斯丁 在《论 信 望 爱》一 书 中 说 道:“人既因自由意志 而陷入罪,便为罪所胜,其意志的自由便丧失了”。自杀因此不是自由的,也 失 去了为人的幸福和得救的可能。因为,自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罪的牢笼。在这个牢笼里,人的肉体和灵魂注定是无法解脱的。当 自 杀 者 放 弃 了 一 个本来可以有信、有望、有爱的“世俗之城”时,等待他的只能是万劫不复的地狱,绝不会是使之得以永生的“上帝之城”。
不能自杀的三个理由:自杀是反自然、反社会、反上帝的 。阿奎那认 为,每个人都自然而然地爱自己。
这是人的自然法则,是人与生俱来的理性。自杀的人违反了自然法则,就与人的生存愿望和自爱的义务背道而驰。关于自然法则的箴规,
自杀在基督教之所以被视为有罪的原因之
一,就在于它 触 犯 了 神 的“永 恒 法 则”,不 想 接 受神的永恒管理,也不想在上帝那里得到永生。自杀者往往认为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这从根本上说,是他们的致命的自负,是对永恒的、万能的上帝的一种嘲弄,是对上帝对人的绝对管理权力的一种僭越。人有自由意志,他们会因此犯罪,但对其加以惩罚和禁止的人 类法律总难见效,唯有神的 “永恒法则 ”可以根治一切罪恶 。
阿奎那认为自杀是对上帝的一种犯罪。首先,自杀者放弃了追求永恒福祉的可能,同 时 也拒绝承认这种永恒的福祉只有在上帝那里才能实现的真 理。而 这 种 放 弃 和 拒 绝,从 本 质 上 说,是对人之灵魂存在的怀疑,是对自身肉欲冲动的顺从。自杀者背弃了上帝,而 选 择 了 魔 鬼。其次,自杀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狂妄自负地认为自己是全知全 能,让自己和上帝平起平坐。第 三,自杀者往往都有着幽暗的内心,自杀者宁愿让自己的内心处在阴霾之中而去行失德之行,也不去听从上帝那完美德行的感召和引领,这也是对上帝意志的挑战。第四,自杀者认为自杀是自己的 自由,不用受 到 任 何 法 律 的 制 约。但 自 杀 者 忘 了,他的自由意志,也是上帝赋予的。他用上帝赋予的东西去犯了杀人的罪。这种罪,如果是自然法和人法都制止不了的(因为自杀者已经死去),那么,最后审判自杀者的只能是上帝。
另外,阿奎那关于灵魂和身体合一的学说,也反映了其对自杀的非难态度。他认为,一个人并不仅仅是一个灵魂与一个身体结合在一起,而是灵魂与身体二者的合一,二者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地算是人。灵魂是身体的内在形态,身体充当灵 魂 的 物 质 载 体,它 们 二 者 统 一 成 一 个 人。[11]
这样说来,由于自杀者杀死了自己的身体,他的灵魂也就随着从其人身上脱离了。杀 死 了 自己的身体,也就是等于破坏了一个人的完整性,让人不再是一个人。人没有了身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他的灵魂也不再属于他了。自杀者在杀死自己身体的时候,并没有真正考虑到灵魂归属的重要 性,也没有考虑到身体对 灵魂意味着什么。如果他 认 为,杀 死 了 自 己,反而可以拯救自己的灵魂,这 就 大 错 特 错 了。因 为,当 人 的 身 体第9期 基督教自杀观研究 51毁灭,当灵魂不再依附于人身,这 个 人 就 丧 失 了人性。易言 之,自 杀 的 人,已 经 不 是 人 了。如 果一个人把自己弄得不再是人了,我们就有理由质疑他的自杀到底有何意义?
综上所述,阿奎那关于自杀的解释,和 奥 古斯丁一样,都有一个关于人的存在基础和理性证明的前提。同时,他们都竭力维护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和传统立场。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所构建的基督 教 自 杀 观,不仅对教会产生了深远影 响,而且也长期影响着西方的世俗社会对自杀的道德评价。
四、基督教自杀观的影响及争议阿尔文·施 密 特 认 为,千 百 年 间,基 督 教 一直坚持不懈地反对自杀,最终导致了西方各国对自杀的禁止,促使它们废除了自杀的陋习。
自杀是否是一种陋习或罪恶?我 们在《圣经》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但 是,通 过 中 世纪教会和神学家的种种努力,基督教的确已经确定了这样 的 自 杀 观。这套自杀观如果再用一句话一 言 以 蔽 之,即 “自 杀 是 有 罪 的”。这 种 罪 在于,在杀掉自己的时候,也抹杀掉了人身上的神圣性,不仅埋葬了人性的美好存在,也 抛 弃 了 神性的可能。后来人们对自杀的反对,无论是基督教徒,还是世俗社会的人,大都受到了这种自杀观的影响。
就是在高扬人的主体性和个性自由的西方思想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时期,反对自杀的呼声也同样高涨,相关论著也越来越多。但是这些论著反对自杀的理由,基本上都没有超越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所提供的理论框架。
以狄德 罗 为 例。他 写 道:“上帝给予我们生命,并赋予我们自卫的本能,自 我 作 践 就 是 糟 蹋上帝 的 作 品;在社会中没有人是无用之辈,我 们不能肯定生活是否是个比死亡更大的不幸?”
从这 句 话 来 看,我们甚至会产生一种怀疑:狄 德罗不是个 启 蒙 哲 学 家?而是与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一样是个神学家?他更认为自杀是精神错乱,“对生活的厌倦是错误的,它只存在于错乱的或不清醒的头脑中,而且这还是暂时的”。显然,这是阿奎那对自杀违反人的理性的一个注 解。此外,他还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对他的家庭和朋友尽到该尽到 的 责 任 或 义 务,自杀不仅伤害了自己,也同时伤 害 了 别 人。狄德罗还反对哲学家对自杀行为的辩 解,他认为这会败坏社会的风气,构成自杀的社会诱因。
可以说,基督教的自杀观对欧洲社会历史的影响至深 至 远。但 是,这种影响和意义,当 然 也受到了各个时期不少思想家、文学家的质疑或否定。比如说,莎士比亚的经典戏剧作品《哈 姆 雷特》、《罗密欧 与 朱 丽 叶》;歌 德 的《少 年 维 特 之 烦恼》等等。其中塑造的主人翁的自杀,感天动地,都在某种程度上高扬了自杀的特殊价值,对当时乃至后世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 这 些 文学作品的影 响 下,自杀不再被看成一宗 罪,而 是为了体现更高的价值而宁愿牺牲自我的高尚行为。生存还是 毁 灭?到底哪个更值得选择?按照基督教的自杀观,当然是前者要胜于后者。
基督教的自杀观理所当然也自始至终遭到人们的质疑,围绕它的争议也从未停息过。
后来对基督教的自杀观进行非议的著名思想家,还有休谟(Hume)、叔本 华(Schopenhauer)和尼采(Nietzsche)等人。
尼采指出,在基督教创立之初,曾 向 人 们 提出了可怕的自杀要求,教会并以此作为它的权力杠杆。这种自杀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禁欲和殉 道两种形式。基督教只允许这两种形式的自杀(禁欲被视作一种慢性的自杀,因为他以自我强加的痛苦方式慢 慢 杀 死 自 己),并用最高的尊严和最高的希望加以掩盖 。[12]
休谟反对自杀的基本立足点是:“若 自 杀 有罪,它就一定是背弃了我们的义务,那 或 是 对 上帝的义务,或是对邻人的义务,或 是 对 我 们 自 己的义务”。
但休谟认为,自杀并不违背这些义务,因此无罪。他认为:如果按照基督 教的 逻辑,“处置人类生命若是全能上帝的特权,那么,人擅自处置自己的生命便是对上帝特权的僭越,而保存人的生命也如同摧毁它一样有罪”。
但是,保持人的生命显然不是有罪的,所以人类利用自己的智慧技能摆脱大自然的天灾人祸。在 自 然规律中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进行自救,并无损于上帝的伟 大。休 谟 这 样 说 道:“人 生 可 能 是 不 幸的,而我的生命若被延长,便会变得无法忍受。但我感谢上帝,因为我已经享受过许多美好的事情,因为我被赋予了逃避威胁我的灾祸的力量”。
由于逃避灾害的力量是上帝所赋予的,人的自杀正是为了逃避灾害的一种力量。所以,自杀也可能是上帝所赋予的,是上帝赋予人的一种61 贵州社会科学 总第297期权利,它自然不会违背对上帝的义务。
另外,自杀也不会背弃我们对邻人、对 社 会的义务。休 谟 认 为,“一个放弃了自己生命的人丝毫无损 于 社 会。他只是不能再去做有益之事而已,即使他的自杀造成了伤害,那 也 是 最 微 不足道的”。由 于 年 迈、疾病或厄运更可能无益于社会,相反,会 加 重 社 会 的 负 担,所 以 休 谟 认 为,在这 种 情 况 下,自杀是最好的选择,不 仅 应 被 视为无 罪,而且应受到称赞。
休 谟 巧 妙 地 利 用
人类的理性及常识对自杀有罪的观念进行了解构,他把自杀转化成了一种人承担的义务和选择的权利。自杀在他那里,已经变成了一种道德自觉和 理 性 自 主,既 对 得 起 上 帝,也 对 得 起 邻 人 和社会。
叔本华对基督教自杀观的质疑,同样是非 常尖锐的。他 指 出,除了一神教徒即犹太教徒外,没有人把自杀看作一种罪恶。在他看来,把自杀看成一种罪恶的基督教自杀观,缺少《圣经》的依据。因为在《圣经》中,人们从未发现任何对自杀的禁忌和 非 难。他认为基督教的自杀观是传教士们 荒 诞 不 经、论证不足的产物,他 们 制 造 了 种种谬论来歪曲自杀,痛 恶 自 杀,理 所 当 然 是 错 误的。因为每个人都无可非议地有权把握自己的生命和肉体 。
另外,教 会 方 面 对 自杀 者 的惩罚,比如侮辱性的葬仪和对尸体的野蛮亵 渎、没收个 人 财 产 等 等,在 叔 本 华 看 来,也 是 非 常 荒 谬和不能容 忍 的。他对惩罚自杀者的习俗和法律进行了猛烈 地 抨 击:“教会对自杀者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野 蛮 之 举,实际上这恰恰是违背了《圣经》这个唯一准则所赋予人的权利。所有针对自杀的刑罚,只不过是使求死者稍感踌躇罢了。立法者所主张的对自杀未遂者的处罚,就更显得愚蠢和无聊之极”。
可见,叔本华之所以反对基督教的自杀观,是因为它把自杀定为犯罪的理由不充分。他 承认,自杀会妨碍人们达到更高的道德目标,自 杀也并不真正能让人从这个苦难的世界中解脱出去,但他不认为自杀者的谬误会严重到成为一种莫大罪恶的地步。
对于基督教为什么会把自杀视作一种犯罪行为,叔本华如是解释:“基督教的内在核心实际上在于,人生的终点和目的是遭受苦难—耶稣受刑的十字架。于是,基督教便因为自杀妨碍了这一目的的达到而对之兴师问罪”。
在 基 督 教看来,人必须在尘世中忍耐和接受苦难的磨练,但这个理由缺少正当性,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禁欲主义。基督教禁欲主义的目的是要求人人具有完美的品 德,不过自杀的出现,打 破 了 这 种 完美的想 象,无疑是对基督教完美 性道德的一种讽刺。
叔本华提出了自己的悲观主义学说,认为意志的支配最终只能导致虚无和痛苦。他 对 心 灵屈从于器官、欲望和冲动的压抑、扭 曲 的 理 解 预言了近代精神分析学和心理学的基本学理框架。
他认为生活本身就是一场可怕的噩梦,我们的生命随时会充满痛苦,死亡的恐吓如影随形。人出于肉体的痛苦和精神的折磨而选择自杀,便是极为正常的 事,没 有 什 么 不 可 理 喻 的。而 且,在 他看来,自杀可能不过是一种尝试,是 人 类 向 自 然之神提出的一个关于自己掌握自己生命的问题。
但这个问题的提出同时意味着一种毁灭,因此也是愚蠢 的。易 言 之,叔本华把自杀当做一种谬误,但对于 这 种 谬 误,他并不想诉诸基督教的完美主义,把它夸大成一种罪恶来看待。他之所以反对基督教 的 自 杀 观,大 概 是 因 为,他 的 悲 观 主义、虚无主义充斥着怀疑一切的目光,在 这 种 目光之下,一切都有可能是谬误。凡 事 皆 有 可 能性,人有可能、有权利选择一种错误,但不一定有权利惩罚这种错误。
综上所述,基督教的自杀观带来的影响和受到的非 议,直 到 今 天,仍然是人云亦云,莫 衷 一是。基督教 对 于 自 杀 的 种 种 言 论,总 其 大 端,大概可以证明一点,即自杀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行为主体自己 的 事 情,但从深层次上看,自 杀 关 系到整个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根据基督教的教义,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基督教的 自 杀 观。首 先,有罪的生命是可憎的,因此必然导致对死亡的欣羡。“那爱 惜自己生 命的,要丧失 生 命;愿意牺牲自己在这世上的生命的,反而要保存这生命到永生”(约 12∶25-1)。
但是,对死亡的期望不应该自己去谋求,而 必 须基于宗教力量的威慑,因此延伸出基督教禁止自杀的思想。其 次,这种宗教的力量即是耶稣“十字架”拯 救、一种高尚的自杀的感召 力。基 督 徒通过效仿耶稣的自杀方式,自我献身或者禁欲苦行,通过爱来获得自身罪的解脱。可以说基督教的自杀哲学通过一种宗教的威慑把普通人厌倦现实痛苦的自杀行为提高到了宗教自我牺牲的高度。
到了18世 纪 以 后,现代的自杀观念业已形成—自杀并不是对上帝的冒犯,而纯属个人的 自由选择。
基督教的自杀观引发的千年之争反映的 是,人类如何对待生命的起源和归宿问题。基 督 教的创世论,为人的生命提供了一种神圣的存在基础,但对于这种神圣性的怀疑,却 伴 随 着 人 类 绵延不绝的自杀行为。在欧洲启蒙运动之后,人的神圣性遭到世俗性的有力挑战,人们的自由意志让人相信可以自主自己的命运,对自己所做的事自负其责。
不过,如果生命的最高价值不在上帝那里 得到充分体现,而是回到了人自己身上的话,那么,人所选择的自杀,可能是人对自身最高价值的呼唤,也可能是响应了一种虚无主义的诱惑。基督教的自杀观,在反对人放弃自己的 神圣性的同时,也指出了人性中的致命弱点,这 是 基 督 教 的原罪论决 定 的。自杀行为被基督教视为一种罪恶,可能言过其实,但自杀无疑表明了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和人性的缺陷,无论自杀出于什么正当的理由,人只能通过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极其有限的自由。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基督教的自杀观,无疑暗含着对善恶共存的人性的理性与非理性的把握。它否定了人性中幽暗的一面,但也肯定了人性中值得珍视的另一面。我们如何善待自己的生命,从而尽可能地远离人性中与生俱来的弱点,理性地终极思考人类存在的意义。
基督教的自杀观从某种积极的意义上说,是旨在通过剥自杀者的权利来遏制自杀。基 督 教的自杀观能不能真正消除人类的自杀现 象?这显然做不到。但它足以告 诉人们(尤 其是信徒),在黑暗中顽强地活着,总比坠入灵魂出窍的黑暗深渊、在第七层地狱的第四圈中 [但 丁 (DanteAlighieri)《神曲--地 狱 篇》中专门描述自杀者要在第七层地狱的第四圈中饱受折磨。]苦 苦 挣扎要好。无 论 怎 样,人 的 存 在(活 着),就 像 天 气一样不可能一直是风雨如磐、阴 霾 黑 暗,总 有 阳光灿烂、万物复苏的日子。相信并遵循着这种可能,人生就有可能是幸福的。《圣经》上说:“没有人能夺走我的生命,是我自愿牺牲 的;我有权牺牲,也有权再得回。这是我父亲命令我做的”(约10:18-2)。
一如英国社会学 家 弗 格森(Ferguson)在《幸福的终结》一 书 中 说 的:“人 类 是 ‘未 完 成 的 动物’,他们正不断地超越自身而前行。他 们 无 法阻止他们的活动暗暗指向一个还没有被充分显露的实在,但只要一个作为信心的举动,他 们 就能被引入实存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