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钱作为一种人为产物,天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钱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另一方面,钱又是人类自觉自主行动的产物。谋利行为必须置于一定的社会约束之下,这在犹太民族和其他一切民族都是完全一样的,区别只在于约束的着眼点及相关的机制上,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犹太民族表现出同其他民族有着明显区别的、最符合真正的钱的逻辑的特性。
l 犹太教没有把现实世界分为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两大部分的做法;犹太民族以一本《圣经》作为民族范本,而《圣经》完全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体;犹太人以遵守上帝律法作为民族身份,而上帝对他们守法的回报,就是始终赐之以福,让他们生养众多、财产丰饶。在这样一种文化安排的背景上,“应不应该谋利”的问题是不存在的。犹太教典籍《塔木德》上明确写着:“如果人类没有恶的冲动,应该会不造房子、不娶妻子、不生孩子、不工作才对。”恶仅仅因为有利于人类,也获得了存在的合理性,利本身还会有什么问题吗?